长江网讯
据楚天金报消息:顾客订票未能及时得到,导致行程延误一天。事后,顾客索赔300元误工费,顾客与票务方为此产生分歧。
3月18日,在上海一家外企工作的张先生回户口所在地武汉,办理出国护照。20日上午10时许,他向“晨光票务”电话订票,准备乘坐下午5时50分武汉开往上海的火车。该公司答应下午3时之前送票到。张先生等到4点半,也没有收到票。最后,该公司让他到武昌火车站的安华酒店门口等着他们送票来。张先生一直等到火车发车,也没有拿到车票。张先生只好去汉口火车站,买了次日的火车票。
张先生晚回一天,被单位扣除了一天的工资。张先生觉得很郁闷,认为是由于晨光票务的工作失误,才导致自己的工作耽误。于是,张先生向湖北省消委和本报投诉,要求赔偿其的士费30元、宾馆住宿费160元、误工费300元、精神损失费300元、餐费160元。
昨日,“晨光票务”有关负责人在接受省消委调查和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,愿意赔偿张先生的“的士”费、宾馆住宿费和餐费等相关费用,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不在赔偿范围之内。
对此,律师认为,乘客订票引起的是合同纠纷,一般情况下法律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,若因其误工造成的损失,可以依法索赔。